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苏AP****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城幸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幸福大道与达阳路交叉口时,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8.9毫克。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物证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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