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大道**段**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路**号**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自本市锦江区九眼桥好望角附近出发欲前往武侯生活广场,行驶至本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8.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1.9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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