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X****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安宁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园”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2㎎/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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