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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X****号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安宁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园”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2㎎/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车行驶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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