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一人在乌某某**镇**号公寓家中喝酒。于次日0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乌某某图克镇境内,沿规划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钻宾馆”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3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