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湖南**市场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3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云岩区百花大道往北京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百花大道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7月6日21时48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6mg/100mL,公安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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