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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建邺区**大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被罚款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苏AU****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虎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西门至罗廊巷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7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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