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2时50分许,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滨河北路黑爷庙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26.7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30.4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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