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小型轿车行经浦江县仙华街道六和小区1-2号路段时,与张某某停在该路段的浙GH****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5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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