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5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兴市东升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墅路路口处时,追尾前方由詹莉慧驾驶的浙FQ****号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状态。
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詹莉慧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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