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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4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住安徽省*******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黄岩区环城西路驶往临海,途经黄岩缙云路九龙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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