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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驾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国道与华阳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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