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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街,住武强县**镇**街**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57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从**村去**村,行驶至**村村西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初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酒精含量少,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故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轻,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韩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韩某某积极参加本村的有益活动,乐于助人,表现很好,邻里之间关系和谐,无违法乱纪行为,未参与过邪教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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