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家园**栋**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同朋友先后在淮安市淮阴区曙光路御花园莊豪酒店和泰和家园附近一烧烤摊喝酒,一直到11点多结束回家。次日早上7点半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驾驶苏HD****小型汽车泰和家园出发前往淮安市**厂上班。8时30分许,其再次驾驶苏HD****小型汽车从淮安市**厂出发准备去吃早饭,在行驶至淮安市北京北路与军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