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BF****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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