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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G****号小型面包车在水城县**道上行驶,该车行驶至水城县**道218km+200m处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血。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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