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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冀G3****的大众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从清水河桥头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三医院处被交警查扣。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韩某某血样进行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5.45mg/100ml。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悔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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