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6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组**号,现住丹寨县**社区**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贵HLL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钟大道由丹寨县城往开发区方向行驶,21时5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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