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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64********,汉族,高中毕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36分,被不起诉韩某某酒后驾驶豫M*****奥迪牌小型汽车,沿三门峡市陕州区龙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法东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韩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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