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州**中心厨师,联系电话1520974****。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22时许,醉酒驾驶青EA****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共和县**路行驶,当行驶**路**酒店门口时被共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呼气检测仪测定为204mg/100ml,随即将其带往海南州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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