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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3********,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16时30分,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黑LK****的松花江牌微型车到**村的前妻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家,并与陈某某乙发生口角。因为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双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36mg/100ml,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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