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粤LB****号两轮摩托车沿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中街置信花园门前路段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