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工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社区**委**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小区**室。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于2000年在深圳打工,因年龄较大不好找工作,2001年其母亲张某某在鹤岗市公安局兴山分局沟南派出所给其办理了另一个户口,姓名韩某乙,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80********。韩某甲用韩某乙身份在深圳生活、工作。2010年10月韩某甲用韩某乙身份在鹤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并于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12次出入香港。
2017年6月公安机关经人像比对发现韩某甲、韩某乙系重复户口,将两户口冻结、注销。2018年1月8日公安机关恢复了韩某甲户口信息。2018年4月韩某甲持本人证件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并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4次出入香港。
2019年5月韩某甲到鹤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护照时经人像比对,发现持有韩某乙、韩某甲港澳通行证多次出入香港的系同一人,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边境罪对韩某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韩某甲上述行为不构成偷越边境罪。韩某甲、韩某乙系同一人,即一个人同时持有两个户口、两个身份证,且均是公安机关正式发放的合法证件,在户口管理上韩某乙、淑华韩均是合法身份,而不是虚假身份,在办理韩某乙户口时是为了方便找工作,不存在偷越边境的主观故意。韩某乙身份的港澳通行证办证手续合法,系持合法有效证件出入境,没有侵犯出入境管理秩序。另外,韩某乙、韩某甲港澳通行证不是同时办理的,系韩某乙户口被注销,韩某乙港澳通行不能使用之后办理了韩某甲名字的港澳通行证。韩某甲以韩某乙身份出入香港的行为不是偷越边境的犯罪行为。韩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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