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齐铁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89********,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倒卖车票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倒卖车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齐齐哈尔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6日间,在QQ群内购买“吾易购票”互联网抢票软件、中国铁路12306互联网购票账号,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发布出售火车票信息,以每张火车票加价5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旅客加价出售火车票88张,票面价值人民币33,625.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744.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齐齐哈尔公安处认定,韩某某和孙某某共同实施倒卖火车票犯罪,经查,韩某某确有与孙某某共同倒卖火车票的故意,但目前无法查清韩某某介绍给孙某某的购票旅客数量以及韩某某往建立的微信火车票购买群内拉客户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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