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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8********,户籍所在地为乐陵市**街道**村,现住址为乐陵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丰台汉兰达越野车,带着妻子张美和孩子在乐陵市**行驶,在行驶至西二环与开元西路交叉口时,与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的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怕查到其酒驾,遂指使张某与其换驾,并让张某报警称系张某驾车发生事故,同时就同一事实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意图逃避交警处罚,意图骗取保险金9万元,后被保险公司发现未能得逞。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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