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宝坻区**街**楼**楼**门**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2020年3月8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2020年1月10日、3月2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12时许,冯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一辆牌照号为京Q****6号宝马牌轿车,故意将该车驶入宝坻城区积水较深的建设路与开元路交口南侧,伪造车辆水淹事故,冯某某向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报险,并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索取理赔金370591元,因该保险公司委托人员对该起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冯某某因担心事发,向法院撤回起诉,未能理赔成功。
2019年10月21日韩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
2、保险单据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拍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