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道**花园**号,现住址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他人在乐陵市合开乐陵市新华保险公司,入职该公司需要员工提供毕业证书。2017年4月份至11月份期间,韩某某多次在乐陵市振兴西路的“金恋人婚纱”影楼张静处为其公司员工购买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中专毕业证共计20本,用于入职保险公司。
本院认为,韩某某购买伪造的证件均是为了使用,并无贩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或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并且高中毕业证、中专毕业证不应认定为高等院校学历证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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