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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小区,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中旬,许某某因升职需要,以毕业证丢失为由要求在韩某某经营的双辽市**喷绘办理一本“09年阜新矿业学院函授本科采煤专业”的毕业证,韩某某通过路旁小广告购买一本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证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某,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元钱。阜新矿业学院系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前身,因许某某升职同时需要在校成绩单和学籍表,许某某无法利用伪造的毕业证升职。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且伪造的假毕业证并没有使用,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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