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庄**号,2012年6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任丘市公安局对韩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13日任丘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0日任丘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联系,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并从中盈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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