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8********,大学文化程度,中国***大学**生在读,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下午、6月8日全天,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王某某准考证、身份证混入凤城高中145考场代替王某某参加了数学、英语、理综的考试。6月8日下午,理综考试结束时,韩某某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替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