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营口市**区**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2020年4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辽H****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德龙路交叉口往西右转弯时,与邢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次犯罪并系过失犯罪、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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