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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舒兰市******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5时58分许,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榆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盛路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德行人张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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