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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8********,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宝来小型轿车,沿昌乐宝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侧路段时,因躲避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在该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的二轮电动车号牌******尾部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8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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