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5********,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青岛**老师,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2019年5月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亲属,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17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南侧100米路口左转弯掉头时,与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就本次事故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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