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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9月7日10时14分许,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学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师范学院门前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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