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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营口市大石桥市**镇**村**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海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1日3时30分许,韩某某驾驶辽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挂车,沿大盘线西行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9公里+400米海城市牛庄镇辽西加油站门前路段时,未保证行车安全,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顾宝柱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无号牌SBC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顾某某抢救无效,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多脏器损伤失血过多死亡。经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SBC”两轮摩托车前侧呈与辽C****6(辽C****挂)半挂车挂车第一轴左侧掉落的轮胎内侧接触碰撞痕迹。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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