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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韩永光)(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吉J****9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沿X01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97KM+9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郑某某驾驶的建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事故致郑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符合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出血合并颈髓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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