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住青岛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预谋向禹城市**医院供应医疗设备——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二人商议由刘某某协调医院关系、联系招标公司,由韩某某负责招标过程具体事宜。经刘某某协调,禹城市**医院指定青岛市招标中心(**办事处)负责此次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联系**医疗系统公司(北京公司)经理向某某,授权**(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瓦里安牌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因禹城市**医院欲采购瓦里安牌直线加速器,招标文件中设备参数具有明显倾向性,故导致只有两家公司投标、不足三家,无法开标。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电话联系借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陪标,韩某某负责制作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标书,并故意填写高于**(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2014年7月1日项目开标,在刘某某、韩某某的操控下,**(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2019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50万元,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标文件、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韩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