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覃毅强。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本院报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7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6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韦某乙与韦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渝B****2大货车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犯罪嫌疑人韦某乙在进行毒品交易后将毒品藏匿在渝BZ**2大货车右侧工具箱内篷布下.随后二人驾车往广西方向行驶,2020年1月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边境管理支队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县高速公路师宗服务区将渝B****2截停检查,现场查获毒品氯胺酮9005克、甲基苯丙胺996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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