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何旺发。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本院报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7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6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1日潘某某(运输毒品罪已判刑)与犯罪嫌疑人韦某乙联系购买毒品,同年6月12日潘某某按照犯罪嫌疑人韦某乙提供的地点位置,驾驶车辆贵J****6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来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下高速,随后犯罪嫌疑人韦某乙将潘某某带至柳城县**镇**村**屯覃某甲家中安置。同年6月1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乙伙同犯罪嫌疑人韦某甲驾驶车辆桂M****7从柳州市出发去广西崇左市**县,随后潘广东的同伙邓某某(在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8万元人民币毒资转进犯罪嫌疑人覃某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800******),再由犯罪嫌疑人覃某乙将8万元钱毒资分三次分别转进犯罪嫌疑人韦某乙、韦某乙妻子韦某的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再由韦某乙、韦某甲二人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等乡镇的信用社将毒资取出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韦某乙、韦某甲驾车从龙州县回到柳城县**镇*村民委**屯的覃某甲家中,将一块毒品海洛因(净重350.41克)贩卖给住在覃某甲家中等候的潘某某,后由犯罪嫌疑人覃某甲驾驶车辆湘A****3在前带路至柳城县**镇**大道,潘某某驾驶车辆贵J****6尾随其后,潘广东行驶至**东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被柳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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