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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55********,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6月份,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韦某乙等人砍伐自家“**岭”山场的林木。经鉴定,伐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16林班52、56、76小班内,伐区面积0.2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48立方米,出材量34立方米。

本院认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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