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5********,黎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东方市**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兆锋,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7日)。
东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4月9日,经**镇**村村委会集体讨论以及**镇政府同意,陈某某、韦某乙(实际操作人是韦某甲)和**村村委会签订了约100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陈某某、韦某甲在该承包地进行开发种植经济作物,但因经营管理资金短缺,以及陈某某、韦某甲年龄过大,没有能力继续经营和开发利用该地块,2013年4月9日,陈某某、韦某甲将该地转包给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并签订《荒坡造林承包地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开发使用了100多亩,2015年2月6日,经协商,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与**镇**村村委会就陈某某、韦某甲原承包的约1000亩土地重新签订了一份《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陈某某、韦某甲退出**镇**村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014年1月15日,陈某某、韦某甲又将已承包给海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约1000亩土地中的106亩转让给郭某某,并于同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签订后,郭某某进场种植并按照实际开发面积来支付地租,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19日共向陈某某、韦某甲支付了土地租金318300元,郭某某未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镇政府的批准,已在该土地上面种植生产,直到2016年,郭某某才得知该地已被陈某某、韦某甲承包给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韦某甲、陈某某在2014年转包土地给郭某某时,曾于2005年将该约1000亩土地转包给海南**有限公司(实际开发并转包了347亩)和于2013年将该约1000亩土地转包给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但涉案的转包合同均约定以实际开发的面积计算,即谁开发多少谁便使用多少,且韦某甲、陈某某与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在土地租金支付问题上存在争议,故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不清,由于该地存在多方实际共同开发使用的情况,各方使用的土地面积需要进一步确权明晰,合同相对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郭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东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继鹏
检察官助理:吴玉丽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