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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55********,黎族,高中文化程度,东方市**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东方市**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兆锋,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7日)。

东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4月9日,经**镇**村村委会集体讨论以及**镇政府同意,陈某某、韦某乙(实际操作人是韦某甲)和**村村委会签订了约100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陈某某、韦某甲在该承包地进行开发种植经济作物,但因经营管理资金短缺,以及陈某某、韦某甲年龄过大,没有能力继续经营和开发利用该地块,2013年4月9日,陈某某、韦某甲将该地转包给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并签订《荒坡造林承包地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开发使用了100多亩,2015年2月6日,经协商,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与**镇**村村委会就陈某某、韦某甲原承包的约1000亩土地重新签订了一份《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陈某某、韦某甲退出**镇**村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014年1月15日,陈某某、韦某甲又将已承包给海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约1000亩土地中的106亩转让给郭某某,并于同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签订后,郭某某进场种植并按照实际开发面积来支付地租,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19日共向陈某某、韦某甲支付了土地租金318300元,郭某某未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镇政府的批准,已在该土地上面种植生产,直到2016年,郭某某才得知该地已被陈某某、韦某甲承包给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韦某甲、陈某某在2014年转包土地给郭某某时,曾于2005年将该约1000亩土地转包给海南**有限公司(实际开发并转包了347亩)和2013年将该约1000亩土地转包海南**置业有限公司,但涉案的转包合同均约定以实际开发的面积计算,即谁开发多少谁便使用多少,且韦某甲、陈某某与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在土地租金支付问题上存在争议,故海南**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不清,由于该地存在多方实际共同开发使用的情况,各方使用的土地面积需要进一步确权明晰,合同相对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郭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东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继鹏

                              检察官助理:吴玉丽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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