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5********,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韦某某在熊某某的组织下,将熊某某位于**镇**村**组老房子门前的一株桢楠树采伐,并帮助熊某某将采伐后的桢楠树制成7节原木运回堆放在熊某某屋后的水塘中。经查,熊某某、韦某某非法采伐的桢楠树为人工种植。
本院认为,韦某某非法采伐的桢楠树为人工种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工培育的植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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