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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南京市江宁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南路尽头处、东山街道华彩路南尽头等地,未经许可多次销售成品汽油共计约5万升给汽车车主,销售额30余万元,获利3.7万余元,现经核查部分车主,已核实销售额119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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