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鹿某某**镇**村**屯附近一水沟,采用电鱼机捕鱼时被鹿某某公安局中渡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一套由扣押机关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