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性别:**,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50********,**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荔波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荔波县小七孔镇觉巩村觉巩桥北侧淇江河段用渔网捕得一条河鱼(长20厘米),后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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