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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两三年前拆除旧房子时,发现父亲遗留下来的火药枪一支,于是将枪支带回桂平市**镇**村**屯**号其家中,藏在其卧室的衣柜顶上。2020年7月20日3时许,桂平市公安局蒙圩派出所民警到桂平市蒙圩镇**村屯处警时,在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家中发现并扣押该火药枪。经鉴定,韦某某所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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