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造毒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7月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到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榆次老城东门附近多次向文某甲(已判决)、文某乙(已判决)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其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帮助李某某向毒品卖家文某甲微信支付毒资104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韦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