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利川市**镇**村**组**号,住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林,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23日,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参加电信诈骗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张某某、徐某某为首,韦某某、伍某某等为前端(负责打电话),曾某某、鲁某某等为后端(负责聊天),该组织谎称为民生银行旗下的**公司,通过帮受害人办理信联卡收取手续费用的方式诈骗受害人财物。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13日,该犯罪组织涉案银行卡共收取被害人人民币28000元,其中韦某某直接参与作案诈骗人民币4000元以上,从中提成获款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