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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为达到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于2017年底通过他人伪造了其车牌号为桂B****5五菱荣光面包车的行驶证副证,将核载9人改为核载7人,并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办理了ETC,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该ETC高速公路通行213次,合计骗逃高速通行费1074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主动补交了骗逃的高速通行费,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ETC插卡器由扣押单位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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