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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黎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大道**农场,住乐东县**镇**公租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乐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月13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乐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初,韦某某坐车上海口的时候,在车上认识了一个叫做农某某(未查清真实身份)的女子。认识该女子后,就相互留电话号码和微信,之后她们也经常在网上聊天。直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农某某就问韦某某住在什么地方,韦某某说住在公租房。然后农某某就问韦某某,公租房是不是很好拿到,韦某某说不好拿到,自己都申请一年多才能拿到,不容易。农某某听后,跟韦某某说她在房管局里面认识人,可以从内部申请,没有工作也可以申请的,很容易就拿到。当时韦某某正好是哺乳期没有工作,她就跟韦某某说,你看下你的同学朋友或姐妹,她们是否有需要的,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帮她们搞。当时韦某某没有工作也想挣点钱花,就问农某某多少钱一套,农某某说4000元人民币一套,假如能联系到人,并能帮人家把房子办下来的话就给韦某某百分之十的提成。韦某某问需要什么材料,农某某说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还有申请表,剩下的她自己会处理。听这农某某说后,有一天韦某某到同学王某某的“***”理发店去剪头发,因为王某某当时是租房,韦某某就把这个情况跟王某某说,王某某就让韦某某帮申请一套,当天王某某就付4000元人民币给韦某某,韦某某就将这4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全部转给农某某,并去房管局拿了申请给王某某填写,随后,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申请表交给了农某某。就这样开始,韦某某开始介绍朋友申请公租房,并跟朋友称房管局里面有关系,能申请到公租房,其朋友等人便相信,一个介绍一个,来找韦某某申请公租房的人就多了。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从第一个王某某到最后一个陈某某一共有86个人向韦某某申请租房,申请的押金不一致,有4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等,不同房子面积不同的价格,韦某某一共收取86人的申请公租房现金共501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县检察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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